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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总结
按照省水利厅利政函54号文件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部署,全市水利系统在此期间围绕宣传活动主题和当前水利中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现就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为了搞好今年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我局成立由副局长为组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为副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建立由水政水资源科和水政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局机关宣传纪念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宣传纪念活动。
市节水办、水政监察支队、堤防处、局综合信息科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分别明确了宣传活动的领导,组织了宣传活动工作专班,并且组织专班人员进行了学习动员,为搞好此次宣传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我们围绕联合国确定的今年“世界水日”的主题“生命之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各县市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活动方案,决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走上街头、深入基层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
力求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深入宣传各项水法律法规,宣传中央新时期的治水思路,进一步增强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的水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为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精心组织,内容丰富
3月22日,我局在办公楼前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在网站上发布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推出了“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水危机可能是今后环境问题”两篇宣传纪念文章。3月23日在城站路与文化路口交界处设立宣传点,摆放宣传展板12块,散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对市民开展水法律知识咨询,宣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
各县市(区)水利局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xx市在市中心广场搭建了彩虹门,悬挂了气球标语,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除设点咨询宣传外,还安排宣传车到城区范围内和乡镇集镇进行了巡回宣传;在电视台请分管市长作了为期一周的电视讲话,还点播了电视连续剧,结合水法规宣传内容以滚动字幕进行了宣传。
其他县市区也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市水利系统共设立宣传点8个,发放宣传资料7000余份,张贴标语600余张,出动宣传车5台。通过此次大规模的活动,在全市水利系统形成了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水安全意识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篇二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总结
按照靖水7号文件的要求,我所认真组织部署,在此期间围绕宣传活动主题和当前水利中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现将“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做好今年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工作,我所围绕联合国确定的“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水与能源”,水利部确定的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
3月8日,斜桥镇庆“三八”暨“和睦邻里·芬芳家园”活动启动仪式在斜桥镇东阜社区市民广场举行,我所利用此次机会在市民广场向前来参加活动的市民发放了节水宣传手册,倡导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宣传建设水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
我所于3月20日专门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在全所在职职工中进行了宣传动员;3月22日组织所部全体职工进行了学习,学习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政策和重要举措,学习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为做好此次宣传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活动期间在所部内外悬挂了宣传横幅,张贴了宣传标语;3月22-28日组织所部职工对过往船民发放宣传单,向船民宣讲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并积极宣传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政策和重要举措,以及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的重要意义。
通过此次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全所职工及部分市民、船民的水法制意识、水忧患意识以及节水意识,为全面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三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要求,我处制定了“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方案,并于此期间组织开展了水法规宣传活动,以“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为宣传主题,以宣传贯彻执行水法规为重点,以群众性水法宣传活动和宣传标语、横幅、传单、宣传牌等为载体,为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工作落实
为广泛、深入地开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水法宣传活动,我处专门发文部署工作:明确要求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水利会议工作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宣传国情、省情、处情和水情,大力宣传水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宣传水利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了扩大宣传面,强化宣传效果,我处与淮安、市水利(务)局及沿湖六县区湖泊管理单位开展以“水法六进”(即:进港口、进滩头、进船头、进渔家、进乡村、进社区)系列水法规宣传活动。
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3月20日,我处与xx县水利局的水政、湖泊管理人员和水利志愿者在老子山镇摆设水法规咨询台、向广大群众发放水法及洪泽湖管理与保护的相关法规宣传单,并现场回答群众关于洪泽湖管理与保护等有关政策法规咨询。
3月21日上午,我处和县水利局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纪念第二“世界水日”、第二“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县鱼市广场举行,拉开了洪泽湖管理与保护工作水法规集中宣传系列活动帷幕。我处有关部门、沿湖淮安、宿迁两市六县区水利(务)局及湖泊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省洪泽湖管理处和县部分青年志愿者参加了活动。水法规宣传现场进行了水法规咨询、民间团体表演、宣传资料发放等宣传咨询活动。同时,省洪泽湖处与沿湖六县区还在高良涧水域开展了水上联合宣传活动,深入湖区、走进渔港,登上渔船,对渔民进行了面对面重点宣传。
今年我处的水日水周主题宣传系列活动,更加注重宣传形式上的创新,宣传主体上的力量联合,宣传效果上的实效性、社会化。旨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加关注和了解我国的基本水情,更加理解和认识党的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水、亲近水、爱护水、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三、突出重点、效果明显
本次系列水法规活动,我处共出动车船20辆次,设立咨询台3次,摆设展牌30块次,发放宣传提袋2000只、散发宣传单5000余份,张贴宣传画100余张,悬挂横幅12条,刷涂宣传标语500平方米,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了水法规。今年我处的水日水周主题宣传系列活动,更加注重宣传形式上的创新,宣传主体上的力量联合,宣传效果上的实效性、社会化。旨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加关注和了解我国的基本水情,更加理解和认识党的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水、亲近水、爱护水、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运河之都百里画廊主题征文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
(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
(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第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运河之都百里画廊主题征文如下:
一、抓住借“运”崛起的良机
依运河而生,借运河而兴。淮安参与着运河的运转,也享受着运河带来的财富和文化;运河的走向与畅通,也深刻影响着淮安城市的形貌和发展。
近几年,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决策,淮安也再次迎来借“运”崛起的良机。
抓住机会,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抓手。
大运河“百里画廊”因时因势而成。这条新的风景线东起淮安船闸、西至老子山龟山村,串联大运河、里运河、二河并环洪泽湖,沿线水域长约125公里。
跨区协同、组团作战打响城市品牌
这些年,淮安聚焦大运河文化带标志性城市建设,在江苏率先成立“大运河办”实体机构、率先出台专门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成立大运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系统梳理发掘漕运、河工、西游记、戏曲等特色文化资源等,让昔日的“运河之都”焕发出新时代风采。
在此次大运河文化带重点项目拉练现场,第一山历史文化街区、洪泽湖古堰核心段生态修复和文化展示、“牛牛科幻谷”主题园区、御码头运河文化美食中心、中国水工科技馆……淮安各地各部门坚持“项目为王、环境是金”工作导向,把项目作为推进大运河“百里画廊”建设的硬支撑,现场展示、汇报正在规划中或是建设中的项目进展,解读“百里画廊”建设的内涵、分布和重点工程,全面把握,相互借鉴,加油鼓劲。
二、紧扣三个字绘出宏大景象
国画追求外师造化,中得心源。淮安在大运河这张特殊的画纸上,到底要如何画好“百里画廊”?
淮安明确,建设
大运河“百里画廊”,最为关键的是把水、文、绿的核心元素呈现好,充分展示大运河“百里画廊”的神韵和魅力。
比如在水方面,水是运河的血脉,是大运河“百里画廊”的灵魂,建设大运河“百里画廊”,首先要做好水生态的保护修复文章,实施水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国家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试点建设等。
在文化方面,系统谋划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实行重点保护和差别化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大运河“百里画廊”沿线特色文化资源,精心打造淮安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在绿色方面,大力实施增绿复绿行动,构建四季可赏、特色鲜明、连续协调的滨河生态廊道系统,精心组织实施一批生态旅游项目,让大运河“百里画廊”沿线绿意更加盎然。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 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闭。
在前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或者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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